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利来国标w66俞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2年3月29日颁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小型张网作业渔船的伏季休渔期时间从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止。2022年5月8日至6月29日期间,被告人俞某甲等人与俞某乙(另案处理)约定出海捕捞的渔获物由俞某乙收购,后俞某甲与俞某丙、俞某丁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雇用船员驾驶8艘“三无船舶”先后6次到东引岛、北礵岛附近海域采取放链网等方式非法捕捞白力鱼、鳗鱼等鱼类;其间,俞某甲雇用俞某戊、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船员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给俞某乙,得款合计人民币340975元,并从中获利50000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按照案涉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的2倍缴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81950元,采取购买适合当地海域放流的育苗进行修复。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俞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甲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俞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和部分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俞某甲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俞某甲按照案涉渔获物价值的2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俞某甲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1950元。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闽东日报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钟凌云)